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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程起重机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下属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由全国工程起重机类产品制造企业、配套企业、科研、检测、维修、流通、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贯彻政府有关法规和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工程起重机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分会接受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分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本分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其他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具有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咨询服务、自律监督等 职能。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⑴开展工程起重机行业生产销售及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工作,为会员制定发展计划和销售方案提供统计服务,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建议。
⑵ 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
⑶ 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及参观国内外专业展览。
⑷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咨询服务。
⑸ 做好行业内价格协调、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⑹ 收集及反馈产品质量信息,调解质量纠纷;宣传推进名牌战略。
⑺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⑻ 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及总会和有关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工程起重机类产品的制造、配套企业;科研、检测、维修、流通、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愿意加入本会的,均可向分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分会秘书处,秘书处初审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应获半以上理事单位同意),再报总会审核备案后即成为会员;理事会闭幕期间,采用通信方式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一名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变更时,新的法人代表自然取代成为分会会员单位的代表。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⑴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⑶优先、优惠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⑷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有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⑴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履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分会的有关决议;
⑵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⑶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及其它供交流的资料;
⑷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分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分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⑵选举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
⑶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
⑷讨论决定其它分会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当选理事单位的条件是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分会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⑵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⑷审议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⑸讨论决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分会理事长的职权是: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⑴执行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⑵编制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向理事会及代表大会报告;
⑶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⑷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⑸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
⑹收取会费并向总会交纳管理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通讯文印等工作条件,在可能的范围内,协助分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⑴会费;
⑵捐赠
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⑷政府资助;
⑸利息或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分会的经费开支用于:
⑴分会组织的行业活动经费;
⑵秘书处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补贴费、旅差费;
⑶对分会工作做出供献的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⑷其它的必要开支。
第十八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分会办公地址设于北京。
第二十条 本条例如有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相悖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二零零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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